
1949年底,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将8月15日作为抗战胜利纪念日。1951年8月13日,政务院发布通告,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9月3日。1999年9月18日,国务院对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进行修订,延续了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。2014年2月27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通过决议,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。
文章来源:中国党史网(有改动)http://www.zgdsw.com/
中文采编:王自智
中文一审:张近雪
英文翻译: 周素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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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二审: 赵思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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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导老师:彭莹